1986年10月1日前
江苏省视同工龄的起算时间需根据参保类型和地区政策综合判断,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职工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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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合同制职工
自参加工作时间至1986年10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均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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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固定工
自参加工作时间至上世纪90年代当地开始实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期间,均计入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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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员
自参加工作时间至2014年10月1日前的工龄,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二、其他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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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缴费年限的终止时间
通常以当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时间为准,例如徐州市为2014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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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性养老金计算
2024年1月1日起,江苏实行新办法计算过渡性养老金,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的,过渡性养老金将全额按新办法计发。
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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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差异
不同城市对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截止时间可能不同,需根据参保地具体政策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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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基数影响
退休时计发基数不同会影响基础养老金计算,例如徐州市以退休时全省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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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通常与养老保险一致,以2001年1月当地医保实施时间为准。
建议参保人员根据自身参保类型和地区政策,结合退休时间综合计算养老金待遇。若需精准计算,可咨询当地社保部门或专业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