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孕妇产检假规定如下:
一、产检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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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早期(1-3个月)
每月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健康检查及生育指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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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中期(4-6个月)
每月1天假期,涵盖中期检查、超声波等常规产检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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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晚期(7-9个月)
每月2天假期,重点关注胎儿及母体健康监测。
说明 :
- 怀孕9个月以上每月4天的假期中,有2天已包含在预产假内,实际额外增加2天。
二、假期性质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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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入劳动时间
产检时间视为正常出勤,不扣工资、不享受病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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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产或剖宫产延长产假
提供难产或剖宫产证明可额外增加15天产假,总产假可达158天(基础98天+60天奖励假)。
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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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要求
法律未强制要求产检证明,但部分单位可能要求提供医院诊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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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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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孕妇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或夜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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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根据医疗机构证明调整劳动量或安排其他适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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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策依据
主要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该条款明确将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并保障孕晚期女职工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