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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参保女职工属于以下生育类别的,在试点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生育医疗费用后,可享受生育津贴支付“免申即办”便民服务。
生育津贴统一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参保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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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生育津贴;难产或施行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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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一款的基础上,生育一孩、二孩的,生育津贴支付期限延长30天;生育三孩及以上的,再延长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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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