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医保报销最新政策如下:
- 宜昌市职工医保住院待遇
- 在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起付线)以下的,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在起付标准(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按比例承担。
- 起付线:一级医疗机构为200元,二级医疗机构为500元,三级医疗机构为1000元。在同一年内,住院达到2次及以上的,起付标准(起付线)按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减半。
- 支付比例:一级医疗机构甲类费用统筹基金支付92%,个人自付8%;二级医疗机构甲类费用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三级医疗机构甲类费用统筹基金支付88%,个人自付12%。乙类费用先由个人自付5%后,再按上述规定办理。
- 最高支付限额:一个年度内,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通过大额补助、医疗救助等途径解决。
- 宜昌市职工医保门诊慢特病待遇
- 参保人员从门诊慢特病资格认定通过之日开始享受相应待遇,门诊慢特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仅限当年使用,不结转至次年。门诊慢特病与其他统筹待遇共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 年度支付限额和报销比例如下:特药门诊待遇——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使用单独支付药品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现行医保住院待遇政策执行。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使用或定点零售药店按规定购买单独支付药品发生的费用,不设起付线,按乙类药品管理,职工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按照90%的比例支付。药品不单独设定年度支付限额,一并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住院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累计计算。
- 宜昌居民医保异地就医报销政策
-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国家及省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我市有关规定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按比例承担。
- 宜昌居民医保门诊报销政策
- 签约后,参保居民持卡在门诊就医所发生的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合规医疗费用”),累计在50元以上850元(含)以下的,医保基金报销50%,单日支付限额20元,一般诊疗费不占日支付限额,每年不超过400元。
- 经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规范诊断,确诊为高血压、糖尿病并采取药物治疗的参保居民(已纳入慢门管理的除外),不设起付线,合规医疗费用累计金额800元(含)以下的,医保基金报销55%,无日支付限额,每年不超过440元。
- 宜昌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政策
- 参保居民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上部分按比例报销,一个保险年度内基本医疗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
- 参保居民住院分娩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最高支付限额1200元。
- 参保居民因意外伤害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属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按政策规定予以报销,单次住院最高支付限额5000元,其余合规费用按大病保险政策报销。
- 宜昌居民医保大病报销政策
-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一般参保居民住院和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按政策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1.2万元(起付线)的,由承办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按以下分段和比例赔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40万元: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在12000元以上至30000元(含)部分,赔付比例60%;30000元以上至100000元(含)部分,赔付比例65%;100000元以上部分,赔付比例70%。
- 特困人员、低保、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6000元,各段赔付比例相应提高5个百分点,赔付不设封顶线。
请注意,以上信息可能会随着时间和政策的变化而更新。建议您关注当地医保部门发布的最新公告或直接咨询医保服务热线获取最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