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的法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总体要求
- 鼓励召开:证监会和交易所鼓励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以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
- 时间要求:
- 深交所:鼓励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业绩说明会。
- 上交所:上市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
- 非交易时间:业绩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2. 参会人员
- 深交所:参会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 上交所:参会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3. 召开方式和通知公告
- 召开方式:可以采用现场或网络方式召开。
- 通知公告:上市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召开业绩说明会的预告公告,说明召开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问题征集方式等。
4. 会后要求
- 记录表编制:在业绩说明会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刊登。
- 信息披露:鼓励公司通过披露公告、视频回放等多种方式公开业绩说明会召开情况。
5. 禁止情形
- 不得透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在业绩说明会中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 不得发布误导性信息:不得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夸大性内容的信息。
这些法规要求旨在确保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提高上市公司的透明度和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