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关于噪音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相邻关系方面:
- 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例如,在处理因噪音产生的相邻关系纠纷时,应遵循这些原则。
- 第二百九十四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如果违反规定排放噪声,对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如小区内的生活水泵房噪音超标,影响到楼下居民生活,居民有权要求相关责任方采取措施降低噪音。
- 隐私权方面:
-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噪音扰民,如广场舞噪音、邻里噪声等影响到人们安宁生活的行为,属于侵犯他人隐私权中的私人生活安宁权。
-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虽然该条主要列举的是其他侵扰私人生活安宁的方式,但噪音扰民同样是对私人生活安宁的一种侵扰,可依据此条主张权利。
- 居住环境方面: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如果因经营活动产生噪音等影响邻居生活的,邻居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这一规定也适用于噪音扰民侵权行为,被噪音影响的一方有权要求侵权方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