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中的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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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方面
- 日常监管:
- 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
-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裁判内容和社区矫正对象的性别、年龄、心理特点、健康状况、犯罪原因、犯罪类型、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实现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矫正方案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等情况相应调整。
- 矫正小组:
-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为其确定矫正小组,负责落实相应的矫正方案。
- 根据需要,矫正小组可以由司法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人员以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组成。社区矫正对象为女性的,矫正小组中应有女性成员。
- 外出审批:
- 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一般应经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并事先书面报告司法所。
- 社区矫正对象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地,确需变更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 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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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帮扶方面
- 教育学习活动:
-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过自新的信心。
-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需求,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提高其就业能力。
- 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对象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 心理健康辅导:
-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提供心理健康指导,帮助其克服心理障碍,增强心理调适能力。
- 对具有较高人身危险性、情绪不稳定或者有心理危机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进行心理测试和评估,并建立心理档案,实施心理矫治。
- 教育学习活动:
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旨在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依法依规进行,通过严格的监督管理和全面的教育帮扶措施,帮助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降低再犯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