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女职工指的是处于孕期、产期和哺乳期这三个特殊生理时期的女职工。以下是关于三期女职工的具体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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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
- 定义:从末次月经的第一天开始,到分娩结束的一段时间,通常为四十周左右。
- 劳动保护:怀孕7个月以上不得安排夜班或加班;妊娠反应严重或怀孕不满3个月的,部分地区也禁止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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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期
- 定义:从分娩之日到产假期满(国家和各省级地区规定的产假和延长天数到期日)。
- 劳动保护: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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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
- 定义:自婴儿出生至满一周岁止。如果是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可适当延长哺乳期。如果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可延长一至二个月。
- 劳动保护: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日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每婴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且不计往返时间。
三期女职工即处于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性劳动者,她们享有特殊的劳动保护和权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