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的债务承担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具体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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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债务
- 婚前债务:一方在结婚前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原则上属于个人债务,由负债方独自承担。但若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婚前债务是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例如,一方婚前借款用于购买婚后共同居住使用的房产等,那么这笔债务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个人行为产生的债务: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等,也属于个人债务,由负债方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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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债务
- 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包括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均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例如,购买家庭生活用品、支付水电费等日常开销所产生的债务。
-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情况下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再婚夫妻的债务承担需根据债务的性质来区分。在处理再婚夫妻债务问题时,应明确债务性质,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合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