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以下是一些典型的案例:
案例一:一方在结婚后将其婚前房产为另一方“加名”
基本案情: 崔某某与陈某某于2009年1月登记结婚。2009年2月,陈某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崔某某、陈某某双方名下。2020年,双方因家庭矛盾分居,崔某某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其与陈某某离婚,并由陈某某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250万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案涉房屋系陈某某婚前财产,陈某某于婚后为崔某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结合双方婚姻已存续十余年,以及双方对家庭的贡献和资金往来情况,酌定崔某某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20万元。
案例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将其房产转移登记至夫妻双方名下
基本案情: 范某某与许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将其房产转移登记至夫妻双方名下。离婚时,双方对房屋的归属和补偿产生争议。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出资方子女所有,并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情况等因素合理补偿对方。
案例三: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
基本案情: 崔某某与叶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叶某某违反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高某某。崔某某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高某某返还赠与的财产。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叶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其赠与行为无效。因此,判决高某某返还全部赠与财产给崔某某。
案例四: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基本案情: 王某与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利用微信账户进行过多笔对外大额转款,且未就转款情况作出进一步说明。王某认为李某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李某名下微信账户余额。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李某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支持了王某主张分割李某名下微信账户余额的请求,判决李某将全部微信余额支付给王某。
这些案例展示了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如财产的来源、双方的贡献、是否存在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等因素,来确定财产的归属和补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