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界定
1. 定义及法律关系
- 继父母是指子女对父母一方后婚的配偶的称谓。
- 继子女则是指夫妻一方在其前婚中所生子女,是相对于现行婚姻中夫妻另一方而言的。
- 继父母子女关系是由于生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带子女再婚或生父母离婚后另行再婚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 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分类
根据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形成了抚养关系,其可分为以下两类:
- 拟制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由共同生活的法律事实形成,其产生的法律后果与血亲关系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同。
- 直系姻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仅是一种伦理上的意义,没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3. 抚养与赡养
- 没有抚养关系:随生父母与继母、继父间婚姻关系的消灭而消灭。
- 有抚养关系:原则上不能解除,且不受继子女的生父与继母、继父与生母间婚姻关系消灭的影响。但生父与继母或继父与生母离婚时,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则继父、继母与继子女间的拟制血亲关系解除,仍由生父母抚养。
4. 抚养关系的认定
根据司法实践,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可以认定继父母子女间存在抚养关系:
- 生父母再婚时,继子女属未成年人。
- 继父母承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抚养费用。
- 抚养事实持续时间足够长。
5. 法律效果
- 拟制血亲关系: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可以成立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产生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抚养义务、赡养义务以及相互之间的继承权等。
- 直系姻亲关系: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仅为直系姻亲关系,不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6. 解除条件
- 姻亲关系因再婚关系解除而解除:在亲生父或母与继父母离婚,或者亲生父或母死亡导致与继父母的再婚关系解除时,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姻亲关系即告解除。
- 拟制血亲关系可因继父母意思而解除: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可以解除其与继子女间的拟制血亲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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