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的生育政策因地区而异,以下是部分地区的相关规定:
- 广东省:根据 2021 年 12 月 1 日通过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再婚夫妻再婚后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可以再生育: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经有关部门依法鉴定,其中有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至三个子女。
- 北京市:《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再婚夫妻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婚前有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对于再婚夫妇按再生育政策生育的唯一共同子女有非遗传性病残且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 上海市:《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情形包括: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 福建省:《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再婚前夫妻双方加起来有两个孩子,婚后可以再生一个;再婚前夫妻双方加起来只有一个孩子,婚后可以再生两个。夫妻双方已生育两个子女,但其中有一个或两个都是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可再生育的,夫妻双方可申请生育第三个孩子。
- 河北省:《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或者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