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法律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独特的地位,其主要特点如下:
- 法自君出,君主独断:秦始皇建立了以皇帝为中心的高度集权政治制度,皇帝成为集立法、行政、司法大权于一身的最高主宰。“命” 为 “制”,“令” 为 “诏”,是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规范,维护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力和权威是秦朝立法、司法的首要原则。
- 以法为本,严刑峻罚:秦统治者推崇 “以法为本”,把法律、法令推到治国的最高位置,使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具有广泛权威性。同时,将 “重刑” 原则推向极端,实行空前严酷的刑罚统治,刑罚种类繁多,行刑方法残酷。
- 治道运行,皆有法式:秦始皇朝统治者极为注重立法工作,立法范围不断扩大,法律规范越来越细密。秦朝法律包括刑事、民事、经济、行政、诉讼等各大类,内容涉及军事、外交、皇室警卫、社会治安等各个方面,事无大小皆有法式。
- 法令由一统,民以吏为师:为使法律得到更广泛深入的贯彻施行,秦朝鼓励全体臣民学法、知法,规定为官者必须通晓法律,民众学习法律则应 “以吏为师”。
秦律还保留了一些奴隶制的残余,如继续维护奴隶制剥削制度,在某些方面对奴隶的权利进行限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