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一般以本人工资确定,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
医保缴纳基数的确定主要遵循以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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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这意味着,个人的工资水平是确定其医保缴费基数的主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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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则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这是为了避免过高的缴费基数,保证医保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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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那么以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这是为了保障低收入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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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之和。这意味着,用人单位需要按照其所有员工的缴费基数总和来缴纳医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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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按其缴费基数10%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其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这是用人单位在医保制度中需要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