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按次申报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这是工会经费计提和缴纳的基本法律依据,虽未明确提及按次申报,但为工会经费的申报缴纳提供了根本性的法律支撑。对于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规定需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建会筹备金。
- 地方相关政策规定:各地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工会经费代收管理办法,部分地区可能允许或规定了工会经费按次申报的方式。如《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乡市工会经费(筹备金)拨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桐政办发〔2017〕110 号)规定,当地工会经费(筹备金)委托税务部门代为征收,实行按年一次性申报,这可视为一种特殊的按次申报方式,即按一年一次申报缴纳。再如《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乐清市工会经费税务代征工作方案> 的通知》(乐政发〔2024〕14 号)等文件,也对当地工会经费的申报缴纳作出了具体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具体的申报方式(包括按次申报)还需根据当地工会和税务部门的规定及要求来执行。企业应关注当地相关政策文件,按照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工会经费申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