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妇女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的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而制定的法律。以下是其主要内容:
总则
- 明确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妇女在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
政治权利
- 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
人身和人格权益
- 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 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
- 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可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文化教育权益
-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财产权益
-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 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婚姻家庭权益
-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 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救济措施
- 建立了相应的救济途径和机制,为妇女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提供保障,包括投诉、举报、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等方式。
法律责任
- 明确了侵害妇女权益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以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和对妇女权益的切实保护。
该法于 1992 年 4 月 3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历经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订是在 2022 年 10 月 30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并于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