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权益保护涵盖了多个方面,旨在确保女性在工作场所及社会中获得平等待遇和特殊关怀。以下是一些主要的女职工权益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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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权利
-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包括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权利;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各级人大代表中女代表应有适当的比例,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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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教育权益
- 女职工依法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文化活动的自由。《宪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从不同角度规定了女童的接受基础教育权和成年妇女的文化教育权,确立了各类妇女都能享受不同程度的文化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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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权益
- 就业平等: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 劳动报酬:工资分配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女职工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
- 休息休假: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四期”内享有特殊的休息休假权利,如产假、哺乳时间等。
- 职业安全健康: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建立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妇科疾病、乳腺疾病检查以及女职工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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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利
- 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等。对侵害女职工人身权利的案有关行政、司法部门应严格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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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护
- 孕期保护: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满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或适当减轻工作;在从事立位作业女职工的工作场所设置休息座位等。
- 产期保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根据医疗机构证明,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等。
- 哺乳期保护: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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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劳动保护
- 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担负的抚育子女的任务,国家对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给予特殊保护,除了适用一般劳动保护的规定外,还为女职工提供特别的劳动保护措施。
女职工权益保护是一个全面而细致的体系,涵盖了政治、文化教育、劳动、人身、生育以及特殊劳动等多个方面,旨在确保女性在职场和社会中获得平等的地位和待遇,同时考虑到她们的生理和家庭责任,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