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主要指其在劳动关系中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和特殊保护,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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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就业权
- 用人单位不得在招聘中限定性别或优先录用男性,禁止询问女性婚育情况。
- 不得因性别、婚育状况等提高录用标准或拒绝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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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与福利平等权
-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
- 禁止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降低工资或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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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全保障权
- 用人单位需提供符合妇女特点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避免安排禁忌劳动。
- 特殊时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应减少劳动强度或调整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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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发展保障权
- 在晋升、晋级、职称评定、培训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原则,禁止歧视。
- 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不得因相关原因限制参与职业发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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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劳动保护权
- 产假期间(如98天产假)及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享有法定休假和哺乳时间。
- 怀孕7个月以上不得安排夜班或延长劳动时间,并保障产检时间计入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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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与争议处理权
- 劳动合同需包含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禁止限制婚育内容。
- 发生劳动争议时,有权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以上权益综合体现了对女职工平等参与劳动、特殊生理需求及职业发展的全面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