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特殊津贴的发放标准是根据不同的区域艰苦程度来划分的。最初,在1995年,中央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确定了要使西藏机关、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达到全国平均工资水平的2.5倍的原则,并核定西藏特殊津贴标准为人均每月244元。这一标准体现了国家对西藏地区干部职工的关怀和支持。
随后,在1996年的文件中提到,西藏特殊津贴的标准被具体划分为三类:二类区每人每月200元;三类区每人每月250元;四类区每人每月300元。同时,为了控制在国家核定的月人均244元之内,对于县(不含地区驻地的县)以下基层工作人员增发津贴标准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每人每月30元、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增发20元。
到了1999年,西藏特殊津贴标准再次得到调整,二、三、四类区的津贴标准分别提高到了每人每月290元、350元、410元。乡、镇(不含地、市、县驻地的乡、镇)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每人每月增发金额从20元调整为30元。
进一步的调整发生在2000年,西藏特殊津贴标准由原来的人均每月340元提高到了人均每月550元。这表明国家持续关注并支持西藏的发展,通过提高特殊津贴标准来提升当地职工的生活水平和工作积极性。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调整不仅针对在职人员,还包括离退休人员。例如,对于1997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离休人员按离休前所在单位在职人员新增西藏特殊津贴标准相应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则按退休前所在单位在职人员新增西藏特殊津贴的90%增加退休费。
最后,关于文职人员试用期间的西藏特殊津贴计发基数政策也有所规定。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专业技能岗位文职人员试用期间,其西藏特殊津贴分别以办事员、专业技术十三级和普通工岗位起点基本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这样的规定确保了新招录的文职人员也能享受到相应的待遇支持。
西藏特殊津贴的标准经历了多次调整和完善,旨在更好地适应西藏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同时也反映了国家对西藏地区稳定与发展所给予的高度重视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