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推广费在一定条件下允许税前扣除,但需符合相关税法规定并准确核算。具体说明如下:
一、基本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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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企业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15% 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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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行业企业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30% 的部分允许扣除,超限部分可结转扣除。
二、扣除限额的计算与结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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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公式 :可扣除金额 =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 15%(一般企业)或30%(特定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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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转扣除 :若当年实际发生额未超过限额,则无需结转;若超过限额,超出的部分需在后续纳税年度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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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性质判断
企业需准确判断推广费用的性质,若属于广告费(如直接宣传材料费)可全额计入;若属于业务宣传费(如中介服务费),需根据合同性质判断是否符合扣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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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分摊协议
若存在关联企业,可通过分摊协议约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主体,但需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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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限额的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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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办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入当年扣除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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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计算需包含主营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等全部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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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例说明
某企业当年销售(营业)收入为6000万元,广告费750万元,业务宣传费186万元,总计9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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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扣除限额 :6000万 × 15% = 9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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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可扣除金额 :900万(因936万未超过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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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转扣除 :36万元(936万 - 900万)可在下一年度扣除。
五、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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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企业通过中介合同规避扣除限额,可能面临税务机关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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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留存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综上,销售推广费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可全额或部分税前扣除,建议企业规范核算并合理利用政策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