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或30%
关于广宣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政策,综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最新公告,主要规定如下:
一、扣除比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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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企业
所有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 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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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行业企业
医疗、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允许扣除的比例为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30% ,超过部分同样可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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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企业
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
二、扣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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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扣除项目 :包括广告制作费、代理费、媒体购买费、物料制作费(如海报、宣传册)、场地租赁费等直接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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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扣除项目 :烟草类广告费、粮食类、白酒类广告费。
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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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额计算 :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及视同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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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分摊 :签订广告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可按协议归集扣除,但需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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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限额差异 :部分早期政策文件可能提到15%-30%的差异,但当前统一标准以15%为主,特殊行业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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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审查 :税务机关可能对高比例扣除进行审查,需确保费用合理性。
四、会计科目处理
计入"管理费用——广告宣传费"科目,通过"应付账款"或"应付票据"核算应付金额,实际支付时冲回。
以上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等文件制定,适用于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