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15%,特殊行业30%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 一般按照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于特定行业如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这一比例可以达到30%。
具体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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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企业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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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行业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于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建议企业根据自身行业特点和相关政策,合理规划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支出,以最大限度地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