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规定,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广宣费)税务处理如下:
一、业务招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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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方式
筹建期间与筹办活动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规定税前扣除。 -
扣除限制
需遵循“最高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的限制。但筹建期间若尚未产生收入,实际扣除可能受限。
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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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方式
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全额计入筹办费,并按规定税前扣除。 -
扣除特点
- 筹建期间不受“销售(营业)收入15%比例”限制(一般企业)或“30%比例”(特定行业)限制。
- 正常经营后发生的广告宣传费需按收入比例扣除,但筹建期间已计入筹办费的部分不受此影响。
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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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办费摊销
筹办费(含上述两类费用)可选择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或分期摊销(摊销年限≥3年),但选定后不得变更。 -
凭证要求
需确保费用与筹办活动直接相关,保留合法有效凭证以佐证扣除的合理性。
总结:筹建期业务招待费按60%比例计入筹办费但受收入比例限制,广宣费可全额计入且不受收入比例限制。企业需结合经营计划选择筹办费摊销方式,并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