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现行有效版本为2014年11月17日修订通过,2015年2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规章,全文共8章53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 立法目的明确为保障工伤职工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风险,依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制定。
- 适用范围覆盖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要求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 确立工伤保险工作坚持预防、救治、补偿、康复相结合原则,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制度。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 基金构成包括用人单位缴费、利息、财政补贴等,实行市级统筹管理。
- 用人单位按属地原则在注册地参保,跨地区单位可选择集中参保。
第三章 工伤认定
- 工伤认定程序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用人单位需在事故伤害或职业病确诊30日内提出申请。
- 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可在1年内直接申请认定。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 由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伤残等级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鉴定。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 包含医疗康复、伤残补助、工亡补助等,具体标准按国家及本省规定执行。
-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伤残津贴。
第六章 工伤预防、医疗和康复
- 推行工伤预防费用提取制度,用于安全生产宣传和职业病防治。
- 优先使用工伤保险目录内药品和诊疗项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用人单位未参保或欠缴费用需补缴并承担滞纳金,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待遇。
第八章 附则
- 明确公务员及参公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保障参照本办法执行。
- 实施日期为2015年2月1日,2003年版本同时废止。
注:2023年11月公布的送审草案尚未生效,目前仍以2014年修订版为有效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