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变更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比例,具体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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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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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工程合同价变更在中标价10%以内的,按特定程序办理。如果单项工程累计变更金额超过中标合同价10%(含10%)的,原则上应重新进行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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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合同约定:在一般的合同约定中,合同变更额通常不能超过原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具体的比例限制会因合同的性质、行业特点、双方协商等因素而有所不同。例如,在建筑工程合同中,可能规定合同变更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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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发生变化,且该项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1%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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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关于合同变更金额的具体比例限制,法律上并没有统一的规定,主要取决于合同的具体约定。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工程变更的金额限制比例,那么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工程变更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比例通常在10%左右,但具体比例可能因合同条款、工程性质、行业惯例等因素而有所差异。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