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变更超过10%的法律规定,综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实践,主要规定如下:
一、是否需要重新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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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重新招投标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四条,工程量变更超过合同约定幅度(通常为10%)时, 无需重新进行招投标 ,只需与原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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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重新招投标的情形
若工程变更涉及项目规模、技术标准等核心要素的重大调整,可能需重新招标以确保公平性和合规性。
二、补充协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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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同意
补充协议需经工程变更方(如业主)与施工单位协商一致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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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要求
施工单位需具备与变更工程相匹配的施工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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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调整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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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0%的工程量变更,价款按实际完成量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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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超过10%的工程量变更,可通过签证、增加或变更工程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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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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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约定
工程合同中通常会明确工程量变更的幅度限制及处理方式,双方应严格遵循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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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解决
若双方对变更价款或工程量无法协商一致,可参照合同签订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标准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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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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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总价合同:一般不允许调整总价,但可通过变更合同条款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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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单价合同:允许根据实际工程量调整单价,需签订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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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依据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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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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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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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
以上规定需结合具体工程合同条款及项目性质综合判断,建议变更前与对方充分协商,并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