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社保补缴政策主要涉及用人单位和个人两方面的规定。以下是对这一政策的详细解读:
一、用人单位补缴政策
-
补缴条件:主要是因用人单位应缴未缴导致职工社保中断的情况。允许用人单位补缴不超过两年的医疗保险,补缴后年限可合并计算。
-
补缴时间:用人单位须在每月25日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保费,跨月缴费到账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属于补缴。
-
补缴后果: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会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补缴方式:用人单位可通过深圳市税务局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电子税务局、@深税小程序等渠道办理补缴手续。
二、个人补缴政策
-
个人补缴限制:个人一般无法直接补缴社保,除非符合特定条件(如灵活就业社保参保登记)。
-
特定条件下的补缴:对于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即2011年7月前)参保的,按规定的延长缴费5年后还不足15年的,可申请一次性补缴。广东户籍内含深户人员,如果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了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10年以上,并且延期继续按月缴费时间不满15年的,也可以申请一次性补缴。
总的来说,深圳社保补缴政策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都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制。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避免产生滞纳金和罚款;而个人则一般无法直接补缴社保,但可以通过办理灵活就业社保参保登记等方式来保持社保的连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