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不能补缴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 :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参保人员不允许补缴养老保险费。
-
被判刑劳教或收监执行期间 :被判刑劳教或收监执行期间,也不允许补缴养老保险费。
-
办理外埠户籍进京之前 :在办理外埠户籍进京之前,不允许补缴养老保险费。
-
办理本市户籍农转非之前 :在办理本市户籍农转非之前,不允许补缴养老保险费。
-
国家及我市规定的不允许补缴的其他情形 :除了上述情形外,国家及当地规定的不允许补缴的其他情形也不允许补缴养老保险费。
-
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已经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得再补缴养老保险费。
-
缴费中断期间的限制 :对于企业职工,除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外,其他中断缴费期间均需要补缴。对于个体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者,因收入不稳定等其他个人原因中断缴费,按照间断处理,不允许补缴。
-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但达到退休年龄的情况 :如果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未满15年但达到退休年龄时,不再允许一次性补齐养老保险费用。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防止通过不正当手段延长缴费年限。建议参保人员按时连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以避免在达到退休年龄时因缴费不足而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