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慢特病门诊报销规定如下:
- 报销政策:参保人员在一个治疗期内发生的符合门诊特殊疾病诊疗范围的医疗费用视为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标准支付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时,以参保人员治疗期开始时间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计算具体费用支付标准。
- 起付标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一级医院 200 元,二级医院 400 元,三级医院 800 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乡镇卫生院)160 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一级医院 100 元,二级医院 200 元,三级医院 500 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乡镇卫生院)100 元。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一类病种不计起付标准;第二、三类病种计两次起付标准,且不逐次降低;第四类病种计算一次起付标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年满 100 周岁以上的不计起付标准。
- 费用结算:参保人员在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属于个人负担的部分,由个人与治疗机构结算;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治疗机构结算。参保人员支付个人负担部分时,可先使用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的,不足部分用现金支付。
异地就医人员在办理异地就医核准登记有关手续后,在安置地发生的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按规定进行费用报销,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每 3 个月到参保关系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一次费用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