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气无组织排放的处罚措施依据不同违法情节和污染类型,主要适用《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法规,具体如下:
一、法律依据及基本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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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规范收集或处理废气
- 废气收集系统控制风速未达标、输送管道未保持负压或泄漏值超标、未按规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的,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8条第1项,责令改正并处2万—20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未在密闭空间/设备中作业或未采取减排措施的,同样适用上述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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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或超总量排放
- 无证排污、超标排放或超总量排放的,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1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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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监管排放
- 通过篡改监测数据、未安装或未联网监测设备等逃避监管的,处2万—20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停产整治。
二、罚款金额的裁量因素
- 一般情形:多数案例罚款集中在5万—20万元,如未开启焊烟净化装置被罚10万元、VOCs无组织排放拟罚15万元。
- 从轻处罚情形:若企业主动整改,可能按基准金额再降低,如某案例罚款基准7万元后最终罚5万元。
- 按日计罚:对持续违法行为(如拒不改正),可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三、行业及地区特殊规定
- 餐饮行业:油烟无组织排放超标的,可处1万—5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停业整治。
- 地方裁量标准:如江苏省对整改积极企业可减少罚款幅度,需结合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的具体裁量基准执行。
四、其他连带责任
- 修复义务:对泄漏点未按频次检测或修复的,直接认定为违法行为并依法处理。
- 监测设施管理:损毁或擅自移动监测设备的,除罚款外需恢复原状或重新安装。
综上,处罚力度取决于违法情节、污染后果及企业整改态度,需综合适用国家法规和地方裁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