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气无组织排放标准,综合相关规范及搜索结果,主要信息如下:
一、主要标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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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
该标准是针对VOCs无组织排放的专项控制标准,适用于化工、石油、制药、印刷等行业的物料储存、转移、工艺过程及设备泄漏等无组织排放源,以及敞开液面VOCs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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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作为基础标准,适用于无组织排放的采样频次、监控点布置及浓度限值计算,但需注意低矮排气筒的排放不纳入无组织排放指标。
二、关键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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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限值
根据行业不同,执行特定行业标准(如GB 31570-2015、GB 37823-2019等),未明确行业标准的企业适用GB 16297-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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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样与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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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样频次根据标准类型和排放特性调整,通常为连续1小时采样计平均值或分时段采集4个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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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点需符合标准状态(273K/101325Pa)下的干空气基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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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场景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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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矮排气筒的VOCs排放属于有组织排放,但若其浓度增加导致监控点超标,不纳入无组织排放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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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贮存设施产生的废气需同时满足GB 16297和GB 37822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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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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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分类 :需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确定具体执行标准,如石油化工、制药等行业有专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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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 :部分地区(如山东)可能出台更严格的地方标准,需以当地最新法规为准。
以上标准均以《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为法律依据,未达标企业将面临罚款、停产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