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赔偿标准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来确定的。以下是具体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和本人工资来计算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
- 1.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个月
- 2.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个月
- 3.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个月
- 4.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个月
- 5.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
- 6.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
- 7.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 8.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 9.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 10.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工资计算标准
-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 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其他注意事项
-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示例
假设某工伤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其伤残等级为九级,那么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
申请流程
1.工伤认定申请:发生工伤后,受伤职工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2.工伤认定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3.劳动能力鉴定:受伤职工在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后,应及时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4.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持有《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的受伤职工,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5.待遇发放:社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会在规定时间内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打入受伤职工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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