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监察委对以下三类人员不得采取留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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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严重疾病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涉案人员
包括严重精神类疾病(如抑郁症、精神分裂症)、严重心肺疾病(心力衰竭、呼吸衰竭)、严重肝肾疾病(肝硬化、尿毒症)等可能危及生命或无法正常承担法律后果的情形。 -
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出于人道主义考虑,避免对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可逆影响。 -
系生活不能自理者唯一扶养人的涉案人员
若涉案人员是生活不能自理者(如未成年人、残障人士、重病者等)的唯一法定扶养人,留置可能导致被扶养人失去基本生存保障。
其他说明:
- 上述情形消除后(如疾病治愈、哺乳期结束等),监察机关可根据调查需要采取留置措施。
- 留置措施仅针对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犯罪的被调查人及涉案人员,不得扩大至其家属。
- 采取留置需符合法定条件,包括案情重大、存在妨碍调查行为(如串供、销毁证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