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留置满六个月后,根据案件进展和法律规定,可能采取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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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留置:
- 如果在留置期间内,监察机关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员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解除留置措施,恢复被调查人员的人身自由。
- 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也应当及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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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留置期限:
- 在特殊情况下,监察机关可以依法申请延长留置期限。但根据法律规定,留置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 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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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司法机关:
- 如果在留置期间内,监察机关调查认为被调查人员存在职务犯罪行为,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会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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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处理:
- 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 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监察机关可以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 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在留置六个月后,如果监察机关没有采取上述任何一种处理方式,被调查人员及其近亲属有权向监察机关申诉。如果对处理结果不服,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查。
以上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总结的留置六个月后可能的处理方式,具体处理结果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