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当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需对综合单价进行调整,具体规则如下:
一、调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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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增加超过15%
增加部分的综合单价应调低,调整公式为: $$S = 1.15Q_0 \times P_0 + (Q_1 - 1.15Q_0) \times P_1$$
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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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_1$ 为实际完成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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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_0$ 为招标工程量清单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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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_0$ 为投标时填报的综合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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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_1$ 为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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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减少超过15%
减少后剩余部分的综合单价应调高,公式同上,但方向相反。
二、调整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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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仅当单项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适用,不涉及总价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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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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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采用综合单价计价,超出部分按上述公式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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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采用总价计价,通常以15%为界限,超出部分按调整系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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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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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调整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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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部分:$P_1 \leq P_0 \times (1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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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部分:$P_1 \geq P_0 \times (1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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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若投标单价与控制价单价偏差超过15%,需按合同约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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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解决
若双方对调整方案存在争议,应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解决。
四、示例计算
若某分项工程招标量为100,投标单价为1000元,实际完成量为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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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部分工程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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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单价:$1000 \times (1 - 15%) = 8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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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总价:$1.15 \times 100 \times 1000 + 20 \times 850 = 125500$元。
通过以上规则,可确保工程量偏差在合理范围内调整,维护合同双方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