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当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招标时的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偏差超过15%时,需要对综合单价进行相应的调整。以下是具体的调整原则和方法:
- 1.工程量增加超过15%: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具体计算公式为:S=1.15Q0×P0+(Q1−1.15Q0)×P1S = 1.15Q_0 \times P_0 + (Q_1 - 1.15Q_0) \times P_1S=1.15Q0×P0+(Q1−1.15Q0)×P1其中:SSS是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Q1Q_1Q1是最终完成的工程量;Q0Q_0Q0是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P1P_1P1是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P0P_0P0是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 2.工程量减少超过15%: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综合单价应予调高。具体计算公式为:S=Q1×P1S = Q_1 \times P_1S=Q1×P1其中:SSS是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Q1Q_1Q1是最终完成的工程量;P1P_1P1是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 3.合同约定:如果合同中已经对工程量偏差超过15%的调整方法有明确约定,则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例如,有些合同可能会约定增加超过15%时单价下调至某个系数,减少超过15%时单价上调至某个系数
- 4.协商解决: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且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参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建议,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合理的调整方案
- 5.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对于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根据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进行调整,并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
工程量偏差超过15%的调整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结合合同约定、规范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和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