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工程合同相关原则,是否必须调整需分情况讨论:
一、规范层面的强制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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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需调整单价
- 工程量增加超过15%:原清单工程量115%以内部分按原单价执行,超出部分的综合单价应调低。
- 工程量减少超过15%:剩余工程量(原清单量的85%)按原单价执行,剩余部分的综合单价应调高。
- 调整逻辑:通过分界点控制风险分配,防止不平衡报价导致的成本或利润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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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依据
- 超出部分的单价调整需参考控制价综合单价或市场价格,若投标单价超出控制价±15%,需重新按控制价核算。
- 新单价可通过“原单价×(1-利润率)”或成本加合理利润方式确定。
二、合同约定的优先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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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明确约定时
- 若合同已规定工程量偏差超15%的调整规则,需按合同执行。
- 固定单价合同中,即使未明确约定,部分司法实践认为需参照《清单计价规范》调整,以保障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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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约定时
- 《清单计价规范》并非强制性法律文件,若合同未约定适用该规范,其规则对双方无约束力。
- 此时调整需双方协商一致,或通过合同漏洞填补原则处理,但清单规范不被视为行业交易习惯。
三、实务处理原则
- 优先执行合同条款:无论工程量增减,合同约定是调整单价的直接依据。
- 协商与补充协议:若合同无约定,建议发承包双方协商调整方案,必要时签订补充协议。
- 争议解决途径:协商不成时,可委托第三方造价机构评估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综上,是否“必须调整”取决于合同约定及双方协商结果。规范层面建议调整,但无合同约定时并非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