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T 50500-2024)及之前的版本,工程量超过15%时综合单价的调整规则如下:
一、工程量增加超过15%的综合单价调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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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以内部分
按原清单综合单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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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1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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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调低 :承包人可提出新综合单价,双方协商确认;若协商不成,可参考以下公式: $$新单价 = 原单价 \times (1 - 承包人报价利润率)$$
或按市场价格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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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 :若原综合单价高于招标控制价对应单价,超过15%部分均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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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量减少超过15%的综合单价调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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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后剩余工程量(原清单量×85%)按原综合单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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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的15%以外部分视为承包人风险,通常不调整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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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量大幅减少时,承包人可提出补偿。
三、工程量偏差超过15%的结算分部分项工程费计算公式
当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采用以下公式计算调整后的费用: $$S = Q_1 \times P_1$$
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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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_1$ 为调整后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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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_1$ 为调整后综合单价。
四、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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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项目费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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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措施项目费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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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措施项目费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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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价计价模式 :
- 若工程量变化导致按总价方式计价的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需重新计算综合单价。
以上规则适用于工程量偏差超过15%的情况,具体调整需结合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