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当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相比出现偏差超过±15%时,可以对综合单价进行调整。这一规则旨在确保合同双方在工程量发生变化时能够公平合理地分担风险和收益。
如果工程量增加超过15%,那么增加部分的工程量对应的综合单价应当调低;相反,如果工程量减少超过15%,则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对应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这种调整机制基于经济学原理,即随着生产规模的变化,单位成本会发生变化:当工程量增大时,固定成本被更多的单位产品摊薄,理论上单位成本降低,因此单价也应该相应下调;反之亦然。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如何计算调整后的价格,我们可以参考以下公式:
假设原定的工程量为 ,而最终完成的工程量为 。如果 ,即实际工程量超过了预计工程量的115%,则对于超出的部分,即 ,应该使用一个新的单价 来计算这部分的费用。此时,调整后的结算金额 可以表示为: 其中, 是原始投标时给出的单价, 则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确定的新单价。
同样地,如果工程量减少了超过15%,例如从 减少到了小于 的水平,则所有剩余的工作量都应用新的较高单价 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调整并不是强制性的,而是取决于合同的具体条款。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的关于工程量偏差处理的规定,则必须遵循合同约定执行。在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如市场行情、政府指导价或双方协商的结果来确定新单价 。
除了上述针对单项工程量的调整外,当工程量的变化导致按总价方式计价的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也需要对措施项目费进行相应的调整。例如,如果由于工程量增加而导致措施项目的成本上升,则措施项目费也应当相应上调;反之,若工程量减少,则措施项目费应下调。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配套文件详细规定了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的处理方法,旨在保证工程造价的合理性以及发承包双方的利益平衡。在实际操作中,相关方需要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并结合具体的合同条款来进行工程量及费用的调整。同时,为了防止因不平衡报价带来的不公平现象,还引入了招标控制价的概念,作为调整单价的一个重要参考依据。
通过这种方式,不仅能够有效地管理工程造价,还能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在遇到争议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必要时还可以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确保各自权益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