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是规范本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重要地方性法规,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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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目的
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保护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加强规范管理,推进乡村振兴与乡村治理现代化,实现共同富裕。 -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管理活动。 -
核心定义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双层经营体制”为基础,土地等生产资料归全体成员集体所有,具有公有制性质的农村社区性经济组织。
- 集体资产:包括乡(镇、街道)、村、组三级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全部资产。
二、组织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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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与职能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承担管理集体资产、开发资源、发展经济、服务成员等职能。
- 依法取得特别法人资格,享有经济活动自主权,鼓励实行股份合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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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运营原则
以效益为中心,兼顾分配与积累、当前与长远利益,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
政府职责
- 县级以上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农业农村部门承担指导监督职责;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具体实施。
- 禁止强制摊派、提供劳务或捐助,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强制配套资金。
三、优惠政策与支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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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扶持
- 县级以上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具体政策。
- 享受村委会代行职能时期的优惠政策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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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路径
通过资源开发、资产经营、特色产业、劳务输出等方式发展集体经济,支持与其他经济主体合作。
四、监督与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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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公开
- 财务公开主体为依法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政府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 公开内容包括财务计划、收支明细、债权债务、资产资源变动等,确保成员知情权与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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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监督
-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审计内容包括资产使用、专项资金管理、投资效益等。
- 审计结果需向成员公开,违规行为依法追责。
五、附则
- 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注:条例通过时间及会议:2020年8月21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