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黑龙江省产假相关规定如下:
- 正常产假:根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女职工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
- 特殊情况产假增加:依据《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难产或者剖宫产的,增加产假十五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日;怀孕未满三个月流产的,享受二十一日产假。怀孕满三个月流产的,享受四十二日产假。
- 男职工护理假:男职工享受护理假十五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用人单位每年给予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各十日育儿假,假期工资照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