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产假的基本天数及各地补充规定如下:
一、国家层面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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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产假天数
女职工生育享受 98天产假 ,其中产前可休假 1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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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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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产 :增加产假 1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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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胞胎 :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 1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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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产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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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4个月流产:15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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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4个月流产: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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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方性规定补充
不同省份在基础产假外,可能延长产假天数,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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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 :除国家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 60天 ,男方护理假 20天 ;纯母乳喂养增加 1个月产假 (视为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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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 :顺产总假期为 178天 (98天+奖励假80天),剖腹产为 208天 (98天+30天+奖励假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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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 :生育或终止妊娠女职工延长产假 30天 (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
三、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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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产假核心天数 为 98天 ,包含产前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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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总天数 因地区政策不同,可能达到 158天至208天 (如广东、四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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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体 (如纯母乳喂养、流产等)可额外享受产假或护理假。
建议用人单位结合当地政策执行,同时注意与劳动合同约定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