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黑龙江省,慢性病乙类药品医保报销区分职工和居民,以及在职和退休人员,具体报销比例如下:
- 职工医保:在职人员报销比例为 75%,退休人员报销比例为 80%。
- 居民医保:报销比例为 60%。
需要注意的是,参保人患有两种(含)以上门诊慢性病的,只能享受一种门诊慢性病待遇。同时,省内异地安置、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在省内发生门诊慢性病相关治疗费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待遇支付标准同参保地政策一致;转诊转院有效期内发生的相应门诊慢性病治疗费用,待遇结算标准在参保地相应慢性病报销政策基础上,支付比例降低 10%;临时外出自行就医经过办理异地备案发生的相应门诊慢性病治疗费用,待遇结算标准在参保地相应慢性病报销政策基础上,支付比例降低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