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1997年版的相关信息如下:
一、制定与修正背景
- 修正时间:1997年9月27日,由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通过并公布施行。
二、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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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目的:
- 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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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我国公民及常住户口在辽宁的省外公民均需遵守。
- 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需执行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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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
- 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 明确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义务,自愿节制生育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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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职责:
- 各级人民政府需将人口计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 保障计划生育经费投入,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
三、后续修订情况
- 该条例后续经历多次修正,如2003年更名为《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并在2021年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如允许生育三孩)。
注:1997年版条例的原文条款可通过法律数据库或辽宁省人大官网查询历史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