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3-2001年中国计划生育政策演变及要点
一、政策形成与调整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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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政策框架
- 首次提出“晚、稀、少”原则:
- 晚婚:男性25周岁、女性23周岁后结婚,女性24周岁后生育;
- 稀育:生育间隔3年以上;
- 少育:一对夫妇生育不超过两个孩子。
- 国务院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人口控制指标纳入国民经济计划。
- 首次提出“晚、稀、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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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政策强化
- 中央提出“提倡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最多两个”目标,为后续“独生子女”政策铺垫。
- 计划生育首次写入宪法(1978年《宪法》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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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独生子女政策确立
- 中共中央发布《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明确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 新《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二、法律与执行机制完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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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系构建
- 1982年《宪法》明确“国家推行计划生育”,政策上升至根本法层面。
- 2001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确立计划生育为公民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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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政策特殊性
- 农村地区执行差异化政策: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家庭实行奖励扶助。
- 奖励条件包括:
- 1973-2001年未违反政策生育;
- 现存一个子女/两个女孩/无子女;
- 年满60周岁且具有农村户籍。
三、配套措施与社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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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与约束机制
- 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通过“直接补助到户”方式落实农村奖励扶助。
- 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发放监督”全流程管理,确保政策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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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执行边界
- 1933年1月1日后出生者纳入奖励范围(因其在1973年后仍有生育能力但遵守政策)。
- 户籍改革后,农村身份界定以是否享有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为标准。
四、政策影响与后续衔接
- 2001年后,生育政策逐步过渡,但2016年前符合条件的农村家庭仍可享受奖励扶助。
- 全面两孩政策(2016年)实施后,仅针对此前未违反政策的家庭保留奖励机制。
(注:上述内容均依据搜索结果中1973-2001年政策文本及配套措施整理,未包含后续政策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