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在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时间,这些时间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具体计算方法和认定条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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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依据 :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依据是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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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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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人员 :1992年7月以后以实际缴费为准,1992年7月之前只有固定员工才能算作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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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 :经原劳动部门批准办理了招工手续的职工,其缴费年限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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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知青等特殊人群 :军龄和上山下乡期间的工作经历也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 计算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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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等于退休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加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2乘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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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需要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公式为退休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3%(各地系数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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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记录 :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以职工档案记载为准,社保机构依据档案记载和相关文件规定的应缴费起始时间等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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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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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自动离职、被单位开除、除名等人员 :不享受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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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制工人和劳务派遣人员 :在企业工作前有军龄或有知青年限的,可视同缴费年限。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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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准备档案 :职工应提前准备好个人档案,以便在办理退休手续时能够及时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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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当地社保机构 :由于不同地区的政策差异,建议职工咨询当地社保机构,了解具体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方法和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