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养老保险政策,视同缴费年限 不可分段认定 ,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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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性要求
视同缴费年限需是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任何中断时间均不计入。例如,某职工1985年参加工作,1992年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6年6个月的工龄可视为视同缴费年限,但1992年1月后的中断期不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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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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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当地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间为分界点(如1992年1月前为职工,2014年10月前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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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1985年7月参加工作的职工,若当地制度于1992年1月实施,则其视同缴费年限为6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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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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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职工在制度实施前参加工作但未参保,其实际工龄可能被认定为 视同缴费年限 ,但需社保部门审核档案材料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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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职工在制度实施后参加工作但缴费年限较短,通常无法获得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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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以连续性为核心,不存在分段计算的情况。若存在中断,需结合当地政策判断是否可补缴或认定为其他待遇(如高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