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对工伤保险相关计算标准作出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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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总额的定义
明确用人单位支付给全体职工的劳动报酬总和构成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中的“工资总额”。 -
本人工资的计算方式
以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作为“本人工资”的核算基准。该数据需基于实际缴纳工伤保险的工资额度确定。 -
上下限限制
- 上限:若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按300%计算;
- 下限:若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则按60%计算。
此条款通过设定上下限,确保工伤保险待遇计算兼顾公平性与地区经济差异,既防止过高补偿加重基金负担,也避免过低标准损害职工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