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并非完全依赖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而是通过证据审查和调查取证相结合的方式,综合判断案件事实并适用法律。具体分析如下:
一、法院不主动调查的常态
- 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为核心
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事实认定的基础是当事人提交的证据。
- 当事人举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需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通过提交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方式证明案件事实。
二、法院主动调查的法定情形
- 依职权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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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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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鉴定、勘验以确定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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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
- 依当事人申请调查
当事人可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法院经审查认为必要时会采取行动,例如调取银行流水、房产信息等。
三、证据审查的综合性原则
法院在审查证据时需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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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凿性原则 :证据必须真实、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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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原则 :证据获取方式需符合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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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性原则 :仅审查对案件定性的关键证据。
四、特殊程序中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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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调查 :除上述情形外,法院在侦查阶段可依职权进行讯问、勘验、鉴定等调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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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调查 :主要依赖当事人提供,但法官可依职权调查取证。
总结
法院审理案件以证据为基础,但并非完全被动。在证据不足或存在疑点时,法院会主动调查取证;在特殊情况下,也会依职权进行调查。这种机制既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又维护了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