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法律条款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移送起诉的基本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至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安机关移送起诉需满足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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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实清楚 :案件的主要事实、情节、因果关系明确,无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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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链完整,能够证明犯罪事实,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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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 :符合刑法规定,不存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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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手续完备 :包括讯问笔录、鉴定结论、起诉意见书等法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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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行为已触犯刑法,需承担刑事责任。
二、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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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案件 :人民检察院应在一个月内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复杂案件可延长半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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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复杂案件 :可延长至一个月半,认罪认罚案件可能缩短至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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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变更 :从接收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期限。
三、特殊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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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问题 :发现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在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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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不明或逃匿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期限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但需持续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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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调查 :检察院可要求公安机关补充核实材料,必要时自行侦查。
四、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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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完整性 :需提交起诉意见书、案卷材料(如讯问笔录、鉴定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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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义务 :移送时需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案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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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程序 :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需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
五、其他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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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流 :轻微刑事案件可告知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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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限制 :审查起诉阶段不得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或查封、冻结财产。
以上条款综合了《刑事诉讼法》的核心规定及实务操作要点,确保案件移送起诉的合法性、规范性。